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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檔時間:2019-07-04
          國家稅務總局岳陽縣稅務局部門行政權(quán)力清單
          來源:岳陽縣稅務局   2020-11-10
          瀏覽量:1 | | | |

          國家稅務總局岳陽縣稅務局部門行政權(quán)力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法定依據(jù)

          備注

          1

          關稅外的各稅種征收

          行政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授權(quán)國務院規(guī)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決定。

           

           

          2

          社會保險費征收

          行政征收

          《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人力資源和深灰保障廳湖南省醫(yī)療保障局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城鄉(xiāng)居民社會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2018年22號

           

          3

          非稅收入的征收

          行政征收

          《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

          4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nèi)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5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第3款:“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guī)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jù),經(jīng)稅務機關認定后,調(diào)整應納稅額。”

          6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7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8條:“企業(yè)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yè)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jīng)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9

          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辦法核算軟件,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jīng)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zhuǎn)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0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1

          非法印制、轉(zhuǎn)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2

          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3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5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zhuǎn)移或者隱匿財產(chǎn)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zhuǎn)移或者隱匿財產(chǎn)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nèi)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17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構(gòu)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8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9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0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包括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zhuǎn)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1

          非法印制發(fā)票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印制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fā)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jié)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zhuǎn)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jié)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zhuǎn)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3

          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gòu)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gòu)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4

          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jīng)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垩汉罄U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5

          凍結(jié)存款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nèi)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zhuǎn)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凍結(jié)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6

          加處罰款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shù)額。

           

          27

          強制扣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8

          拍賣、變賣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jīng)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9

          檢查和調(diào)取賬簿、發(fā)票、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quán)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30

          檢查納稅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稅務機關有權(quán)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jīng)營情況;

           

          31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稅務機關有權(quán)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32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關問題和情況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 稅務機關有權(quán)進行下列稅務檢查:(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33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gòu)檢查有關單據(jù)、憑證和有關資料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稅務機關有權(quán)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gòu)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的有關單據(jù)、憑證和有關資料;

           

          34

          查詢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稅務機關有權(quán)進行下列稅務檢查:(六)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diào)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jīng)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35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diào)查與納稅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情況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quán)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diào)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36

          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diào)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37

          非正常戶認定和解除

          行政確認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三條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38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認定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條  企業(yè)分為居民企業(yè)和非居民企業(yè)。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yè),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nèi)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qū))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gòu)在中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yè),是指依照外國(地區(qū))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gòu)不在中國境內(nèi),但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機構(gòu)、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nèi)未設立機構(gòu)、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nèi)所得的企業(y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在中國境內(nèi)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nèi)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nèi)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在中國境內(nèi)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nèi)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9

          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yè)依據(jù)實際管理機構(gòu)標準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yè)的認定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條  企業(yè)分為居民企業(yè)和非居民企業(yè)。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yè),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nèi)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qū))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gòu)在中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yè),是指依照外國(地區(qū))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gòu)不在中國境內(nèi),但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機構(gòu)、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nèi)未設立機構(gòu)、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nèi)所得的企業(yè)。

           

          40

          對發(fā)票領用、印制、真?zhèn)蔚拇_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是發(fā)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fā)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jiān)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jīng)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jīng)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guī)定開具、使用、取得發(fā)票。

          發(fā)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41

          對納稅擔保的確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nèi)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zhuǎn)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第四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jié)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jié)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2

          納稅信用評價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43

          出口退(免)稅企業(yè)分類管理評定

          行政確認

          《出口退(免)稅企業(yè)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8年第31號、第48號修改)第二條取消管理類別年度評定次數(shù)限制。出口企業(yè)相關情形發(fā)生變更并申請調(diào)整管理類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開展評定工作。

           

          44

          退稅商店確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guī)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xù),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guī)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nèi)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fā)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45

          加收滯納金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6

          發(fā)布欠稅公告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quán),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chǎn)設定抵押、質(zhì)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chǎn)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quán)、質(zhì)權(quán)、留置權(quán)執(zhí)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47

          對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gòu)的監(jiān)管

          其他

          《涉稅專業(yè)服務監(jiān)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fā)布)第二條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gòu)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涉稅專業(yè)服務進行監(jiān)管。

           

          48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

           

          49

          稅務登記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yè),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gòu)和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nèi)容發(fā)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三條

           

          50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轉(zhuǎn)登記)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guī)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tǒng)一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51

          代開發(fā)票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四條

           

          52

          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jié)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jié)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53

          收繳或停供發(fā)票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guī)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fā)票或者停止向其發(fā)售發(fā)票。

           

          54

          行政獎勵

           

          55

          行政給付

           

          56

          行政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