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陽縣榮 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 簡稱“縣市場局”)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的舉報投訴回 復,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因被申請人 回復中未告知申請人救濟權利。本府于2024年10月8日決 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4日 針對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舉報投訴回復;
2.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處
理。
申請人張*稱,申請人于日常消費中購買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陽分公司》生產的:老面法餅,涉案食品 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現象,遂通過中國郵政郵寄掛號信 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陽分公司》。被申請 人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回復,(詳見附件證據)。
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老面法餅。1、涉案產品依 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7718—2011》 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 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 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 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 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 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涉案產品其配料甜酒汁為 兩種配料組合而成,屬于復合配料為展開標識,依據《食品 生產經營監(jiān)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瑕疵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 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 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2、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 條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 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 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中, 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的投訴和舉扱進行分別處理、分別告 知,不應當將投訴和舉報處理情況通過同一《處理結果告知 書》子以告知,屬于程序違法。應予以糾正。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
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 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 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 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
年。
鑒于被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并未告知申請人不服 案件處理結果的救濟途徑等,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 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 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guī)范, 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 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凈含量、規(guī)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guī)范,或者對 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guī)定標注貯存條件 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 等不規(guī)范的;
(四)營養(yǎng)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guī) 范,或者營養(yǎng)成分表數值修約問隔、“0”界限值、標示單 位不規(guī)范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 加”,但未按照規(guī)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jié)輕微,不 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綜合所述申請人所投訴舉報問題并不屬于被申請人所
說標簽瑕疵,且根據上訴第六條所述被申請人并不具備認定 標簽瑕疵權限,被申請人屬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
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 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被 申請人未告知救濟途徑屬程序違法,申請人遂決定通過提起 本案行政復議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提起投訴舉報時,已經明確提起 投訴舉報的原因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處置加 害人法律責任。故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請求屬于《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五項項所規(guī)定的,認為行政 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不予處理申請人投訴舉報請求或對投訴舉報線索的處置不
服,均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 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 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等規(guī)定, 通過提起行政復議來維權救濟。
綜上所述,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答復不服,根據《行政 復議法》及實施條例,特此申請復議,請求貴府依法支持申 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答復稱,我局對被答復人投訴舉 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陽分公司生產銷售的“老面發(fā) 餅”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第九項的事項已作出回復。
我局依法受理并核查被投訴舉報的產品后發(fā)現,甜酒以
糯米為主要原料,經各種工藝加工制成固液混合產品;甜酒 汁系其液體,其中未添加其他輔料,系糯米制品不屬于國家 規(guī)定的含酒精飲料,不能認定為復合配料。本案案涉企業(yè)已 標明使用甜酒汁,其作用為自然香料增加產品醇香,其未依 法標注屬于標簽瑕疵問題,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但違法情節(jié)輕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無主觀故意,不影響食品衛(wèi)生安全。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 《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 罰規(guī)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我局不予立案合理 合法。被答復人僅針對食品標簽問題進行投訴舉報,構成對 行政資源的不當占用及濫用。
我局已分別處理了本案所涉投訴與舉報,一同回復并未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同時對于其投訴的事項并未實際影響 其消費利益;對于標簽瑕疵的認定,我局依據的是被答復人 引證的第六項情形,因此我局依法自由裁量其屬于標簽瑕疵 情形并無不當。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復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 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 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4月16日在萬隆購物廣場購 買了一包老面法餅,收到貨后發(fā)現該產品配料表中標注的
“甜酒汁”為復合配料,沒有展開標示該復合配料的原始配 料,不符合GB/T7718-20114.1.3.1.3 條的規(guī)定,2024年4 月22日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后,依法進行了核
查。2024年4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回復,內容為“經現 場核查發(fā)現,甜酒是中國南方地區(qū)的傳統食品。以糯米為主 要原料,經浸泡、蒸煮、冷卻、拌曲、糖化發(fā)酵,添加或不 添加枸杞、紅棗等輔料,經殺菌制成的固液混合產品。甜酒
汁是其液體。甜酒汁未添加其它輔料。系糯米制品。不屬于
國家規(guī)定的復合酒精飲料,不能認定為復合配料。申請人對
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的回復不服,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機
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書及材
料,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及材料等。
復議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 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 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具有 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 請人的投訴舉報后,根據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內容,依法進行 了核查,并將核查的情況及處理情況進行了回復。對于申請 人投訴舉報的產品配料表中的“甜酒汁”屬于復合配料未展 開的問題,我府認為“甜酒”是蒸熟的糯米發(fā)酵后的產物, “甜酒汁”屬于該產物的液體成分,不屬于復合配料,無需 展開標示。
綜上,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局對申請人楊宇投訴舉 報作出的回復函,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
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 規(guī) 定 ,
維持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投訴回復。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張*如不服本決
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