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工作,提高應訴工作水平,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權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fā)〔2017〕9號),結合縣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局)行政應訴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由本局應訴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應訴工作實行“誰承辦、誰應訴”責任制。政策法規(guī)股應參與指導、組織協(xié)調(diào)行政訴訟應訴有關工作。
縣局實行委托執(zhí)法引起行政訴訟的,其應訴主體以縣局的名義進行,由縣局對口專業(yè)處室與被委托的單位共同應訴,訴訟判決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由委托行政機關負責,費用由被委托行政機關承擔。
第四條 行政應訴工作應堅持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和以事實為根據(jù)、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五條 辦公室收發(fā)人員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應訴通知書、行政起訴書(狀)副本后,應當注明收到文本時間、文本名稱、交接人員姓名,并通過OA走收文程序,報辦公室主任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按照領導審簽意見進行轉送辦理。
人民法院通知省廳有關股室人員直接到人民法院領取的應訴通知書、行政起訴狀等文本的,有關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將領取有關文本交辦公室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 政策法規(guī)股收到訴訟簽批文檔,應及時提出組成應訴工作小組成員單位的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包括分管政策法規(guī)負責人和分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行為引發(fā)行政訴訟的有關股室工作的負責人)審批同意后,交辦公室分別轉送有關處室參閱研究,有關股室應及時確定提供參與應訴工作的人員名單。
政策法規(guī)股和縣局聘任的法律顧問指導應訴工作。
第七條縣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行為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件,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應主動參加出庭應訴工作。
代理參加訴訟人員由分管局領導或股室主要負責人出庭,具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局主要負責人出庭,同時委托1名律師(代表縣局出庭應訴時由縣局聘任的法律顧問負責)作為代理人出庭應訴。
政策法規(guī)股應參與應訴工作研究,對應訴文書把關并牽頭會同業(yè)務股室與人民法院就有關法律業(yè)務進行說明溝通。
第八條 應訴工作小組按照下列程序組織應訴準備工作:
(一)擬定行政訴訟應訴承辦人員名單;
(二)整理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事實證據(jù),并列出證據(jù)清單;
(三)擬定應訴方案;
(四)組織出庭應訴人員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進行證據(jù)審查和證據(jù)分類,制定出庭應訴對策,起草答辯狀、代理意見、質證意見;
(五)分管領導組織對答辯狀進行審議;
(六)法定代表人簽署答辯狀;
(七)辦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機構代碼復印件及應訴人員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要明確出庭應訴人員特別(全權)代理和一般(有限)代理權限。
第九條 應訴工作小組應自收到應訴通知之日起完成下列工作:
(一)2日內(nèi)組建應訴工作小組;
(二)3日內(nèi)制定應訴方案;
(三)7日內(nèi)審定答辯狀;
(四)在10日期滿前,將行政訴訟答辯狀及副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事實證據(jù)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應訴人員授權委托書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條 在訴訟期間,縣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暗中調(diào)查補充收集證據(jù);
(二)偽造、變造證據(jù);
(三)威脅、恐嚇原告;
(四)串通證人作偽證;
(五)拒不出庭應訴;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在訴訟期間,應訴工作小組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為人民法院有對原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zhí)行等不當裁定的,應通過法定方式向人民法院依法及時提出異議。
(二)發(fā)現(xiàn)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應訴工作小組可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前,積極與原告溝通,原告同意撤訴的,可報經(jīng)領導同意依法撤銷或者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后,應訴工作小組應及時進行研究,認為判決或裁定不當?shù),應在法定期限?nèi)向領導提出上訴建議并說明理由。經(jīng)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及時組織上訴。
第十三條 應訴工作小組認為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和生效的一審判決不當?shù),應當提出證據(jù)、法律依據(jù)并說明理由,經(jīng)主要負責人決定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訴。
第十四條 與行政訴訟有關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應訴工作小組開展工作提供協(xié)助和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 應訴工作結束后,應訴小組應向縣局寫出專題訴訟涉案工作報告,總結經(jīng)驗教訓,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十六條 應訴工作結束后,承辦人員應當負責將與行政訴訟應訴有關的所有材料裝訂成卷,移交局機關檔案室存檔。材料包括:
(一)行政起訴書(狀)及其相關證據(jù);
(二)行政訴訟答辯狀、代理意見、相關證據(jù)及其質證意見;
(三)判決書或者裁定書。
(四)訴訟過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交接單、行政訴訟案件情況報告、行政上訴狀、行政申訴狀、行政應訴授權委托書等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縣局將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經(jīng)費列入經(jīng)常性的年度預算并?顚S,保證應訴工作順利進行。
實行委托執(zhí)法的訴訟案件,其工作經(jīng)費由被委托的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經(jīng)人民法院終審認定行政行為違法或裁定省廳敗訴的,并符合《安全生產(chǎn)法》《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違法行政行為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縣局實行委托執(zhí)法的被委托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行政行為引發(fā)行政訴訟敗訴的,產(chǎn)生國家賠償責任以委托人名義承擔,而實際賠償責任應由被委托人負責。
第十九條 行政訴訟過程中最終被判決敗訴的,承辦機構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