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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陽縣教育系統(tǒng)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
          來源:教體局   2022-02-08 11:49
          瀏覽量:1 | | | |

          岳陽縣教育系統(tǒng)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國務院《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促進教育行政執(zhí)法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深化岳陽縣教育系統(tǒng)監(jiān)管領域包容審慎監(jiān)管和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激發(fā)市場主體競爭活力,營造包容有序的營商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教育系統(tǒng)行政權力清單,我局經梳理,提出對下列輕微違法行為,能夠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附件:1.岳陽縣教育系統(tǒng)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

          2.承諾書(參考樣式)

                                                                                                          岳陽縣教育體育局

            2022年2月7日        

           

           

           

           

           

           

           

           

           

          附件1

          岳陽縣教育系統(tǒng)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

          處罰事項名稱

          設定依據

          免予處罰情形

          備注

          1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 擅自舉辦民辦學校 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2

          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實施學歷教 育、學前教育、自學 考試助學及其他文 化教育)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3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 機構違反國家有關 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4

          違法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5

          民辦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 化教育)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 業(yè)證書、培訓證書、 職業(yè)資格證書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6

          擅自改變民辦學校 (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 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7

          民辦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 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8

          民辦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 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9

          民辦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偽造、變 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10

          民辦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11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以及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12

          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或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13

          對以欺騙方式取得資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14

          幼兒園體罰或變相 體罰幼兒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15

          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3.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附件2

          承諾書(參考樣式)

           

          你單位執(zhí)法人員      、      在   年   月   日的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我(單位:        )存在                                 違法行為,執(zhí)法人員已向我(單位)進行了相關告知和批評教育,并要求我(單位)予以改正。

          我(單位)對以上情況確認無誤,并自愿承諾: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月  日前改正,并將整改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送達你單位。

          若我(單位)未履行上述承諾,愿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當事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注:本承諾書一式兩份,執(zhí)法部門和當事人各一份。